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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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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3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
中文條文: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仲介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仲介團體亦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利用人不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仲介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800045010號 民國098年06月01日
智著字第09416000540號 民國094年02月23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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