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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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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2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載明下列事項:一、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二、著作名稱。三、著作完成或首次公開發表之年份。四、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率及前項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使用報酬收費表並供公眾查閱。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人無營利行為者,仲介團體應酌收其使用報酬,並應將酌減或酌收之標準明定於使用報酬收費表。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民國096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0910006687-0號 民國091年08月05日
(九○)智著字第0900004161號 民國090年06月0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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