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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2條
法條號碼: | 1000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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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2條 |
中文條文: | 仲介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總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仲介業務。仲介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仲介業務時,應依所訂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之訂定,應以仲介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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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9750號 | 民國096年11月28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