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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9條
法條號碼: | 1000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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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9條 |
中文條文: | 仲介團體應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仲介團體間之爭議;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由總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任之。仲介團體得以章程明定會員與仲介團體間之爭議,未經申訴委員會處理,不得向總會提出。申訴委員不得由仲介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申訴委員就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仲介團體應將申訴委員會之裁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總會議決之。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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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14880號 | 民國094年03月03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