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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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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11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1條
中文條文: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仲介團體不得拒絕。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400038610號 民國094年05月23日
智著字第0920001685-0號 民國092年04月07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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