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0條
法條號碼: | 10001000 |
---|---|
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0條 |
中文條文: | 仲介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之會員。違反前項規定,其同時加入者,視為均未入會;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仲介團體,視為未入會。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
電子郵件1090316b | 民國109年03月16日 |
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 民國096年10月30日 |
電子郵件930617a | 民國093年06月17日 |
智著字第0920001685-0號 | 民國092年04月07日 |
智著字第09160000990號 | 民國091年02月19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