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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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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09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9條
中文條文: 未依本條例組織登記為仲介團體者,不得執行仲介業務或以仲介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700089450號 民國097年11月02日
智著字第09700084740號 民國097年09月30日
智著字第09600060090號函 民國096年09月05日
智著字第09600068540號 民國096年09月05日
智著字第09400040740號 民國094年05月23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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