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10000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法人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前項仲介團體應於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前項公告方法,應以登載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800085210號 民國098年09月28日
電子郵件950417 民國095年04月17日
智著字第09400018780號 民國094年03月18日
智著字第09400014880號 民國094年03月03日
智著字第09400010090號 民國094年03月02日
智著字第09400010080號 民國094年03月02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