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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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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06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6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目的。 三、 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 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 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六、 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 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八、 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其聘僱與解聘僱。 九、 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方法。 十、 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 公告方法。 十二、 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仲介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 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十六、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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