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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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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9701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7條之1
中文條文: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516001310號 民國105年03月08日
電子郵件990524a 民國099年05月24日
電子郵件990413a 民國099年04月13日
智著字第09816003440號 民國098年11月16日
電子郵件981021 民國098年10月21日
電子郵件960904 民國096年09月0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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