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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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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901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71105 民國107年11月05日
電子郵件1060214 民國106年03月0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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