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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法條號碼: | 01009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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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
中文條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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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105 | 民國107年11月05日 |
電子郵件1060214 | 民國106年03月06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