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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0條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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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9008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0條之8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00201 民國110年02月01日
電子郵件1071105 民國107年11月05日
電子郵件1010522e 民國101年05月22日
電子郵件1000804a 民國100年08月0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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