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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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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6002200
法條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2條
中文條文: 委任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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