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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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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6002100
法條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1條
中文條文: 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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