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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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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9801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8條之1
中文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516001310號 民國105年03月08日
智著字第0931600340-1號 民國093年04月20日
智著字第0931600340-0號 民國093年04月20日
電子郵件920731a 民國092年07月31日
電子郵件920724 民國092年07月2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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