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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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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8201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82條之1
中文條文: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000013160號 民國100年02月18日
智著字第09516002700號 民國095年07月19日
智著字第09416003050號 民國094年07月15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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