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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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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0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7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仲介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 名稱與業經許可之仲介團體名稱相同者。 二、 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仲介業務者。 三、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四、 不合法定程式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主管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816001130號 民國098年04月27日
智著字第09716001300號 民國097年05月05日
智著字第09400113540號 民國095年01月17日
智著字第09400044300號 民國094年06月02日
智著字第09400043890號 民國094年06月01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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