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5條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10000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5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仲介團體之發起人: 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二年者。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