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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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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0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
中文條文: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介團體):指由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二、 著作權仲介業務(以下簡稱仲介業務):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 三、 使用報酬率:指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或其比率。 四、 管理費:指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五、 個別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六、 概括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七、 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約定,由仲介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90316b 民國109年03月16日
智著字第09716002900號 民國097年09月09日
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民國0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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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1201 民國093年12月01日
電子郵件920903 民國092年09月03日
(九○)智著字第0900004161號 民國090年06月0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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