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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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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8001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4條
中文條文: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發還之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予核定理由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理由轉知當事人。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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