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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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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8001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
中文條文: 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及有關列席人員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者之姓名、職業及住、居所。四、調解事由。五、調解成立之內容。六、調解成立之處所。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前項調解書,應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以正本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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