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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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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8000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700033320號 民國097年05月05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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