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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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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6001600
法條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一、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具之文件不符者。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四、製版完成已逾十年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六、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716001090號 民國097年04月22日
智著字第09416000940號 民國094年03月07日
智著字第0931600177-0號 民國093年03月1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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