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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
法條號碼: | 06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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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 |
中文條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一、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具之文件不符者。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四、製版完成已逾十年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六、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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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16001090號 | 民國097年04月22日 |
智著字第09416000940號 | 民國094年03月07日 |
智著字第0931600177-0號 | 民國093年03月16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