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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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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6001400
法條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4條
中文條文: 申請人持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出具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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