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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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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6000300
法條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3條
中文條文: 申請製版權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 製版權登記申請書。 二、 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三、 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 四、 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一份。   無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  製版類別如為美術著作,應檢具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之證明文件。無上述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716001090號 民國097年04月22日
智著第09616004230號 民國096年10月15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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