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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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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2000800
法條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8條
中文條文: (一) 受本協定保護之戲劇著作、樂劇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人,享有下列授權之專有權利:甲、以任何方法或程序公開演出、上演或演奏其著作。乙、其著作之演出、上演或演奏之任何公開傳播。 (二) 締約任一方領域之法律,得不受本條及第九條之規範而限制或不保護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奏權、公開傳播或廣播權。 (三) 依本條及第九條及第十條之宗旨,"公開"演出或表演一詞係指:甲、 在向公眾開放之場所或在家庭及其交際圈以外,聚集多數人之任何場所從事表演或演出者,或 乙、 以任何形式或藉任何設備或程序將該著作之表演或演出,向公眾傳播或傳送至上述甲款地點者;不論得接收該傳播之公眾成員係在相同或不同之地點接收,亦不論其係在相同時間或不同時間接收。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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