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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5條
法條號碼: | 020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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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5條 |
中文條文: | (一) 保護期間不得短於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二) 如著作人係非自然人,其保護期間不得短於五十年,自著作完成之日或首次發行之日起算,以先到期者為準。 (三) 本協定在一方領域內生效時,該領域已有法律規定某類著作之保護期間,係從著作完成之日或首次發行之日起算者,得保留該例外之規定,並得將規定適用於本協定生效後完成之著作。但該類著作之保護期間,不得短於自完成之日起算之五十年。 (四) 共同著作之保護期間,自共同著作人中最後死亡之日起算。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