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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6條
法條號碼: | 02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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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6條 |
中文條文: | (一) 本協定之規定,適用於本協定生效時,仍受本協定一方領域之著作權法保護之所有著作。除本協定中之特別規定外,本協定之規定,不得影響前此任何協議所產生之義務。 (二) 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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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9000000596號 | 民國090年02月08日 |
(八九)智著字第89007299號 | 民國089年08月29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