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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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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11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115條
中文條文: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60815 民國106年08月15日
(九0)智著字第0900008872號 民國090年10月02日
(九0)智著字第09000029130號 民國090年05月0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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