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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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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10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102條
中文條文: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90131b 民國109年01月31日
智著字第10516001310號 民國105年03月08日
智著字第09900090800號 民國099年09月16日
電子郵件920812d 民國092年08月12日
電子郵件920731a 民國092年07月31日
電子郵件920724 民國092年07月24日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9號 民國087年08月19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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