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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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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99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9條
中文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516001310號 民國105年03月08日
智著字第09900090800號 民國099年09月16日
電子郵件920818 民國092年08月18日
電子郵件920812d 民國092年08月12日
電子郵件920731a 民國092年07月31日
電子郵件920724 民國092年07月2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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