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法第48條之1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01004801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48條之1
中文條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10823 民國101年08月23日
智著字第09900034750號 民國099年04月22日
電子郵件981208 民國098年12月08日
電子郵件981012a 民國098年10月12日
智著字第09800082950號 民國098年09月22日
電子郵件980922 民國098年09月22日
智著字第09800036660號 民國098年05月01日
智著字第09700071540號 民國097年08月12日
智著字第09700064390號 民國097年07月24日
電子郵件960711 民國096年07月11日
電子郵件960316b 民國096年03月16日
智著字第09400089010號 民國094年10月18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