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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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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19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19條
中文條文: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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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17780號 民國096年03月05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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