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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機械工程;照明;供熱;武器;爆破
F16 工程元件或部件;為產生及保持機器或設備之有效運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絕熱
F16M 非專門用於其他類所包括的發動機或機器或設備之框架、外殼或底座,機座;支架
F16M 1/00 發動機,機器,或設備之框架或外殼作為機器底座之框架 [2]
F16M 1/02 用於往復式發動機或類似機器者
F16M 1/021 用於曲軸箱者
F16M 1/022 隧道型,即曲軸僅能沿軸向插入者(用於星形汽缸配置之發動機或機器見1/023)
F16M 1/023 專門適用於星形氣缸配置之發動機或機器
F16M 1/024 便於裝配發動機或機器之動力傳動部件,如連桿
F16M 1/025 在外殼上裝配軸承,如有地腳螺栓之外殼
F16M 1/026 除曲軸外之發動機或機器的運動零件之殼體,如閥動裝置殼體
F16M 1/04 用於旋轉發動機或類似機器者
F16M 1/08 以板材或焊接件裝配為特徵者
F16M 3/00 移動式或輪式框架或底座,如緊急用之電源及壓縮機裝置(一般車輛結構見B60至B62)
F16M 5/00 發動機底座,即在基礎上支承發動機或機器之設備
F16M 7/00 安裝或調整發動機底座,框架或基礎上之支腳之零部件;安裝發動機之固定部分,如汽缸體(減振用之彈性或類似的裝置見F16F,特別指F16F15/04)
F16M 9/00 與支承機器有關的基礎之專門適用布置(機器之基礎見E02D 27/44)
F16M 11/00 用於機器或其上製品之作為支承之機台或支架(無頭者見13/00;繪圖板架或黑板架或類似架見A47B 97/04;展台見A47F 7/00;工作台見E04G 1/32;照明裝置之支承或懸掛見F21V 21/00) [1,2006.01]
F16M 11/02 頭部
F16M 11/04 器械之固定方法;機械相對於支架允許調整之方法
F16M 11/06 允許轉動者
F16M 11/08 圍繞立軸轉動者
F16M 11/10 圍繞橫軸轉動者
F16M 11/12 多方向轉動者
F16M 11/14 具有球節(球窩鉸鏈見F16C11/06)
F16M 11/16 固定頭部支腳之零部件,有或無所用鎖定件作用者
F16M 11/18 具有使器械相對於支架運動之機構
F16M 11/20 具有或不具有輪子之底盤
F16M 11/22 具有近乎不變高度,如具有長度不變的支柱或支腳(11/42優先)
F16M 11/24 支腳之高度或長度係可變者,亦包括僅為運輸而改變者(11/42優先)
F16M 11/26 藉由伸縮,可折疊或不可折疊(僅與伸縮部分之結構特點有關的細節見F16B 7/10)
F16M 11/28 具有一單獨伸縮支柱之支承用的底盤
F16M 11/30 具有共同運動的支承邊
F16M 11/32 具有三個或多個伸縮支柱之支承用之底盤
F16M 11/34 限制支腳伸展的元件
F16M 11/36 預防支腳滑動的元件
F16M 11/38 利用折疊者
F16M 11/40 採用可扭轉或可彎曲的支腳
F16M 11/42 具有推進支架用之裝置
F16M 13/00 定位用設備或產品之其他支架(其頭部見11/02;用於插入地下者見A45F3/44);手持器械或產品之穩定方法
F16M 13/02 支承或連接到一物體上,例如,樹、門、窗架、自行車
F16M 13/04 支撐於某人或由某人握持,如用鏈
F16M 13/06 亦可用於其他目的,如做鏟子,椅子,滑雪杖用
F16M 13/08 作手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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