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114年7月7日丹娜絲颱風侵台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114年7月7日丹娜絲颱風侵台及後續暴雨,致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17
- 更新日期: 114-07-17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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