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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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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8-11-05
- 更新日期: 114-05-1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局
- 點閱次數: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