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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內容,並自1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本局繼去(113)年修訂「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於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開放發明及設計專利再審查及分割案亦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等措施;今年為回應外界建議,爰再次修正本要點,放寬發明及設計專利延緩實體審查之年限,以便利申請人更加全面運用延緩實體審查制度,並進行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之準備。本要點修正內容已於今(114)年10月27日於本局網站預告修正、於今(114)年12月16日發布,並自明(1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由現行三年放寬為五年。(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四點)
二、明定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由現行一年放寬為二年。(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三、明定專利專責機關得不受理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或終止延緩實體審查程序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七點)
本作業要點暨相關答客問及申請須知,請詳閱相關連結附件,或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局聯絡人:葉哲維(02)2376-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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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12-17
- 更新日期: 114-12-18
- 發布單位:專利爭議審查組
- 點閱次數: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