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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依專利法第73條規定舉發人在舉發案提起後三個月內均得補提理由及證據,逾期提出將不予審酌。申請補充舉發案之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2000元(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
提起舉發後可以再補提理由、證據嗎?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