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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明或設計專利核駁審定後,因案件已非繫屬於本局,所以不得分割;惟如於法定期間提起再審查申請,使案件重行繫屬本局,此時於再審查審定前,得為分割之申請。
申請案核駁審定或核駁處分後,可以申請分割嗎?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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