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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發明專利案初審核准已申請領證,但還在初審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是否可以申請分割?
答:可以。
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創作為分割申請。(發明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及新型專利核准處分亦同)。 (108年5月1日專利法修正公布,108年1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