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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修正應僅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提出專利申請後,想到更好的技術,可以將新技術修正加入原來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嗎?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