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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FAQ

可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時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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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就發明而言,於初審階段,應於申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起至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於再審查階段,應於再審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

(2) 就設計而言,於初審階段,應於申請設計專利起至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於再審查階段,應於再審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

(3) 惟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僅得以一次為限,例如:於初審階段已申請延緩實體審查者,於再審階段不得再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以避免申請人濫用此制度而遲滯審查程序,造成審查負擔。另分割申請案亦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且亦僅得以一次為限(原申請案有申請延緩實體審查者,不計入分割申請案)。

  • 發布日期:115-01-02
  • 更新日期: 114-12-22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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