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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書表,如何記載續行實體審查之時間?
答:應載明續行實體審查之年、月、日,例如「於116年6月1日續行實體審查」,但不可以僅敘明「於申請日2年後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5個月」等文字。另請注意,續行實體審查的時間僅限於可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的期間(發明為申請日後5年內,設計為申請日後2年內)。
- 發布日期:115-01-02
- 更新日期: 114-12-22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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