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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於申請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亦可於申請後3年內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斟酌。如自申請日起(不含優先權日)3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依專利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申請案視為撤回。
可以在申請專利同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嗎?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