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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FAQ

專利申請案於2月28日或2月29日提出申請,其依專利法第38條1項規定應於「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如遇到閏月該怎麼計算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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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及同條第3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因此發明專利案之申請日為某平年之2月28日,申請實體審查法定期間其始日不計算在「起算日」,因此提出實體審查法定期間之「起算日」為某年3月1日,而法定期間之末日為3年後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3年後之3月1日之前一日,如該年為閏年即「2月29日」為法定期間之末日;如為平年即2月28日為法定期間之末日。
若發明案之申請日為某閏年之2月28日,申請實體審查法定期間其始日不計算在「起算日」,因此提出實體審查法定期間之「起算日」為某年2月29日,而法定期間之末日為「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3年後之2月29日,因該年為平年並無相當日2月29日(閏年+3年一定為平年),因此以當月之末日即2月28日為法定期間之末日。
若發明案之申請日為某閏年之2月29日,申請實體審查法定期間其始日不計算在「起算日」,因此提出實體審查法定期間之「起算日」為某年3月1日,而法定期間之末日為3年後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3年後之3月1日之前一日,即2月28日為法定期間之末日(閏年+3年一定為平年)。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9-17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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