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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可能,原則上發明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即予公開。但若發明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5個月內尚未補齊文件者,將延至文件齊備後再進行公開作業。(法條僅規定自申請日後18個月應公開,未說剛好18個月那一天一定要公開)。
為何有些發明申請案會晚於申請日(最早優先權日)後18個月才公開?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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