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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為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後提出之一案兩請,其專利權採權利接續,所以舉發案會繼續審查;若為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前提出之一案兩請,選擇發明案後,新型案自始不存在,因標的不存在,該舉發案應不予受理。
一案兩請之發明申請案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但其新型案被第三人提起舉發,若專利權人選擇發明,該新型舉發案是否會續行審查?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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