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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是委任人及受任人之契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ㄧ致即可,委任書只是ㄧ種證明文件,申請專利時,委任人及受任人雙方如有合意,惟來不及簽署委任書,而聲明後補,嗣後補正委任書時,委任書中簽署日期即可能晚於申請專利日期,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申請專利時聲明委任書後補,嗣後補正委任書時,委任書中簽署日期晚於申請專利日期可以嗎?
- 發布日期:103-01-02
- 更新日期: 114-04-16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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