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90728
令函日期: | 1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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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728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經營串流音樂服務一事,將音樂儲存於伺服器等,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將音樂以串流方式傳輸至用戶端,則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參照),應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有關取得授權之管道,請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至於來信提及線上音樂利用涉及公開播送、公開表演(按我國著作權法並無「公開表演」權),應屬誤解,合先敘明。 二、有關來信所詢之四件案例,說明如下: (一) MIXERBOX案例:依您來信說明,該服務聲明「所有影片都是透過YouTube官方提供的API嵌入式播放器進行播放」,如在技術面如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該服務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SPOTIFY/APPLE MUSIC/KKBOX案例(分享PLAYLIST):如使用者僅為編輯PLAYLIST並分享該PLAYLIST的連結,亦即單純以「超連結」之方式分享,則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仍須特別注意被連結之網站有無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之情事(同前述(一)之說明);又所述情形與網友利用YouTube服務製作並公開播放清單之情形類似,亦可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416000500號」之說明。 (三)SPOTIFY/APPLE MUSIC/KKBOX案例(家庭帳號):如線上音樂服務業者已合法取得相關授權,而提供其合法付費購買服務之消費者將服務分享給家人,如其提供服務之範圍並未逾越業者取得授權利用之範圍,自無侵權疑慮。 (四)STARTUP NOW.IN案例:據了解以往Now.in網站的運作方式,是提供使用者在其所架設之網站上開設電台,由使用者可自行上傳音樂並分享歌單,其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應取得所利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有關NOW.IN涉及之著作權議題,亦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10308a」、「電子郵件1010314」以及「電子郵件1010316b」。 |
- 發布日期 : 109-07-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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