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10622b
令函日期: | 111-06-22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622b |
令函要旨: | 一、營業場所提供電腦伴唱機(卡拉OK)供客人演唱,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又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授權,係以被授權人與利用場所為授權對象,而非以伴唱機機型或機種為授權對象,「電腦伴唱機台」數量僅係計算使用報酬之標準(收費方式),故如您已取得於該場所利用伴唱機公開演出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授權,店內以三台伴唱機串聯輪流切換不同歌曲讓客人上台演唱,此等利用行為並不侵害該集管團體所管理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101年6月14日智著字第10100044820號函及101年5月23日智著字第10100042750號函之說明。惟若將伴唱機放置於不同樓層或空間,則可能會涉及各別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則每台均需取得授權較無爭議,併此說明。 |
- 發布日期 : 111-06-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627